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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文旅广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wlgdj.bynr.gov.cn 2022-05-24 编辑: 倩妮乐
 

    巴彦淖尔市文旅广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目 录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2. 娱乐场所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3.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指引

         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检查工作指引

         5. 旅行社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6. 对旅游景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现场检查或监听监看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现场检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双随机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三)是否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监督检查

  (四)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五)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的监督检查

  (六)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

  (七)是否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监督检查

  (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监督检查

  (九)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监督检查

  (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监督检查

  (十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是否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监督检查

  (十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澳门足彩_亚盘足彩app-中国足彩网精准推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监督检查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

  (十四)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监督检查

  (十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违规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3.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4.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6.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7.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8.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澳门足彩_亚盘足彩app-中国足彩网精准推荐,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澳门足彩_亚盘足彩app-中国足彩网精准推荐或者存在其他网络澳门足彩_亚盘足彩app-中国足彩网精准推荐,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9.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0.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11.检查其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12.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二)检查方法

  (1)前期准备

  从抽查项目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制作《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2)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发放《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并由检查人员、现场人员签字。现场勘查时,现场跟踪记录表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须记录在案。

  (3)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

  1.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

  2.检查完毕,形成检查档案和抽查情况公示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

  四、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澳门足彩_亚盘足彩app-中国足彩网精准推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罚依据对违规事项进行处罚。

   

  

   

   

  

   娱乐场所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检查

  (二)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的检查

  (三)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检查

  (四)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歌系统的检查

  (五)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检查

  (六)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4.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5.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6.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7.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8.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9.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10.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1.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12.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13.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二)检查方法

  (1)前期准备

  从抽查项目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制作《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2)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发放《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并由检查人员、现场人员签字。现场勘查时,现场跟踪记录表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须记录在案。

  (3)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

  1.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依法责令改正。

  2.检查完毕,形成检查档案和抽查情况公示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第十八条。

  四、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否违规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监督检查

  (三)是否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是否按规定表明商品信息或保留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

  (五)是否按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监督检查

  (六)是否存在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一)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

  (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处罚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检查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监督检查

  (四)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五)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监督检查

  (六)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监督检查

  (七)是否存在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八)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九)是否存在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监督检查

  (十)是否存在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一)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否和规定;

  (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五)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七)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三、检查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处罚依据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对旅行社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旅行社是否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是否够两年,或者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是否存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监督检查。

  3、是否存在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监督检查。

  4、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监督检查。

  5、是否存在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监督检查。

  6、是否存在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是否存在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监督检查。

  8、是否存在选择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未投保相应责任保险的景区安排骑马、乘驼、漂流、沙漠冲浪、高山滑雪等具有危险性旅游活动的监督检查。

  9、是否存在旅游经营者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或者未经认定、评定使用相关的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监督检查。

  10、是否存在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监督检查。

  11、是否存在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监督检查

  12、是否存在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监督检查。

  13、是否存在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监督检查。

  14、是否存在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监督检查

  15、是否存在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监督检查。

  16、是否存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监督检查。

  17、是否存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监督检查。

  18、是否存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监督检查。

  19、是否存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监督检查。

  20、是否存在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

  21、是否存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监督检查。

  22、是否存在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监督检查。

  23、是否存在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监督检查。

  24、对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监督检查。

  25、是否存在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监督检查。

  26、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监督检查。

  27、是否存在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监督检查。

  28、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监督检查。

  29、是否存在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30、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监督检查。

  31、是否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的监督检查。

  32、是否存在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

  33、是否存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监督检查。

  34、是否存在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监督检查。

  35、是否存在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36、是否存在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监督检查。

  37、是否存在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8、是否存在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检查。

  39、是否存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监督检查。

  40、是否存在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41、是否存在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2、是否存在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监督检查。

  43、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三)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遵守《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情况

   

  

   

  

  (四)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五)旅行社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适时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支持在线旅游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并按照本组织章程依法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或者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或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在旅游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

  (三)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接受救助后,依法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对旅游景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监督检查

  (二)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监督检查

  (三)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旅游景区合法开放情况、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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