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加强文 化、旅游、广播电视阵地意识形态安全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 导向和创作导向,按权限参与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全市重大艺术演出活动。指导并推动全市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四)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旅 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并扶持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 实施。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工作,依法组织督察督办文物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七)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融合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组织巴彦淖尔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八)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健康发展,对市场经营、安全生产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指导、监管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 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 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开发和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和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组织文化、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性广播电视主题宣传、专题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与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十三)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 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重大工程、 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播出、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保卫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